Interscholastic Course Selection
1.Courses taught in English at NCU 098-Term
2.Courses taught in English at Chung Yuan Christian University 098-Term 12
3.Courses taught in English at Yuan Ze University 098-Ter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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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教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04016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14903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以利學生修習他校開設之課程,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與本校學則訂定「中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指課程係指已在教育部立案且與本校同級學校間,學生互相跨校選修之正規教育(含寒、暑假)課程,但不包括出國進修、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與非學分班)
課程。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或他校學生修習本校課程,除遠距教學課程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課科目為限,且應依課程之性質,先經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認可,依學校分層負責主管核准後經各部教務單位函請他校同意,方可修習。

五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本校所修學分合併累計且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第 六
條 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其上課及往返時間不得與修習本校科目時間衝堂,如經查出有衝堂情形,衝堂之原校與他校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他校學生申請修習本校開設之課程,若有選課人數之限制,概以本校學生優先選課為原則。
第 八 條
校際選課學生,均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依規定一次辦理校際選課手續,逾期不予受理。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選課後不得辦理退選、退費。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函送其原學校教務單位。

九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實習費、材料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等費用。
第 十 條
校際選課學生,需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若有行為舉止影響校譽者,應依原肄業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若未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完成選課手續,視同未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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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1.05.02第900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6.06台(91)技(四)字第91067500號函准予備查
97.04.10第960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3.12第9704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5.07第970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9條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際選課係指已在教育部立案、在本地區設立與本校同等級學校間,學生互相跨校選修之正規教育(含暑修)課程,不包括出國進修、遠距教學、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與非學分班)課程。
第3條
本校學生應依本辦法申請選修本國他校開設之課程。
他校學生應依本辦法選修本校開設之課程。
第4條
本校學生未經本校與他校核准者,不得選修該校課程,其已選修該校之科目學分,本校概不採認。本校學生不得選修不同等級學校之課程。
第5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含暑修)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但本校所認可之外校課程不在此限),且其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總數,當學期至多9學分,在學期間四年制至多25學分,二年制至多15學分。
本校學生申請校際選課時,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並依課程之性質,經教學單位主管及教務處核可後,方可至他校申請修課。校際選課應遵守該校相關規定,若有行為舉止影響校譽者,應以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6條
本校學生不得因校際選課而違反本校學則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之規定,且在本校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低於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之規定。
第7條
本校學生於學期中,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本校學生於暑期中,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不併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但列入畢業成績內計算。
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明列於歷年成績表上。
第8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應檢具該校正式同意公函,並經本校核准後,才可選課。其科目學分與學期成績,本校以公函知會該校教務處。
第9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每學期(暑修每梯次)至多選修9學分,並依本校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第10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本校轉請該校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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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校學生到清大校際選課
申請方式步驟說明:
交大同學
1.
先於交大網頁下載 國立交通大學校際選修申請表
2. 經 交大導師(或課程指導教師)、及 交大系所主管 簽章
3.
找 清大任課教師 及 清大開課系所 簽章
4.
繳回交通大學課務組,手續即完成(不須至清大課務組或出納組辦理任何手續)
中央、陽明、中華、新竹大學同學
1.
請先向自已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填自已所屬學校的申請表)
2. 找清大任課教師 及 開課系所 簽章
3. 至清大校務資訊系統,以訪客身分進入,
帳號:guest  密碼:空白,
4.
點選<教務>中的<外校學生修本校申請單>,將欲修資料登錄後,
印出申請表格,繳至清大課務組。選課步驟圖示
他校同學
1.
先向自已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填自已所屬學校的申請表)
(此表上至少須有清大任課教師簽名表示同意)
2. 校內手續同意辦妥
3.
至清大校務資訊系統,以訪客身分進入, 帳號:guest 密碼:空白,
4.
進<教務>中的<外校學生修本校申請單>。將申請表格列印出
5. 課務組受理
6. 出納組繳費
7.
<外校學生修本校申請單>表格繳交回課務組 (此表上至少須有清大任課教師簽名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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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生校際選課辦法
5.1.18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93.6.7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7.2台中(二)字第0930082213號函同意備查
94年9月26日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15日9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校開設之課程,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學則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經申請後得跨校選課,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以同步遠距或校際合作方式開課,並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含暑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為原則,暑修以二科為限,並經各系所主任(長)核准。
學生經核准後,可跨校修習外校開設之通識教育課程,惟跨校選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本校規定通識課程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轉學生在原肄業學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採計為跨校選修學分。
第4條
校際選課之學分費,依接受選課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回本校。
第6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仍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校際選課,必須遵守接受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8條
本校人力資源教育處學生校際選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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