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生校際選課辦法

5.1.18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93.6.7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7.2台中(二)字第0930082213號函同意備查
94年9月26日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15日9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校開設之課程,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學則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經申請後得跨校選課,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以同步遠距或校際合作方式開課,並經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校際選課學生每學期(含暑期)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為原則,暑修以二科為限,並經各系所主任(長)核准。
學生經核准後,可跨校修習外校開設之通識教育課程,惟跨校選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本校規定通識課程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轉學生在原肄業學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採計為跨校選修學分。

第4條 校際選課之學分費,依接受選課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回本校。

第6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仍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校際選課,必須遵守接受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8條 本校人力資源教育處學生校際選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三豬窟 的頭像
sanzu

三豬窟

sanz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