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暑期開班授課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育亞(教)字第0970001169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育亞(教)字第0980002572號令公布

一、本校為協助學生加強課業之學習,利用暑期期間開班授課,特依據本校實際狀況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二、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一)特殊科目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
(二)必修科目須重修或因轉學、轉系而需補修低年級科目者。
(三)應屆畢業生需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四)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五)其他須於暑期開授之課程。

三、暑期開班授課學分之計算依本校學則規定,但每科目每日排定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四、本校學生參加暑期班,按下列優先順序受理申請,額滿為止。
(一)應屆畢業生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二)不及格須重修者。
(三)轉學、轉系生。
(四)修習輔系、雙主修者。

五、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暑修:
(一)所修科目尚未獲得學期成績者。
(二)未曾修習該課程且非第四點所列之學生。
(三)在休學期間。

六、學生修讀暑期課程由教務處課務組於第二學期學期中調查學生需求,將欲開設暑期班之科目送至教務處課務組彙整並公布課程表,如因人數不足或無法聘得教師授課時,得不開班。

七、暑期開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如含應屆畢業生則以十人為下限。

八、學生應依規定日期完成暑期開班授課報名,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九、學生暑期選課,應依當學期核收標準繳納學分費,學分費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暑期選課應親自辦理,並照規定繳納學分費、實習費等費用;學生於暑期修課期間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完成修課者,於上課日起三天內完成退課、退費,逾期不予退費。

十一、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學校之同意,推廣教育課程則不在此限。

十二、暑假上課由任課教師自行點名,並做成缺曠課紀錄;學生某科目缺席時數(包括病假、事假、公假)達該科目暑修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仍依本校扣考標準辦理。

十三、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學生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得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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