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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89.10.6 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9125842號函核備
97.11.13 第856次行政會議修正
98.4.21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0980066379號函備查
99.1.7 第870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實際選課情況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選課以本校在該學期未開授之科目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選課應於本校選課截止日前辦理,修習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所修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但碩士(專)班三年級以上及博士班學生得不受此限制。

第 四 條 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應於本校選課截止日前辦妥校際選課手續,逾期不予接受。

第 五 條 本校接受外校學生校際選課其授課、考試以及成績計算均比照本校學生辦理,並於學期考試結束後由各任課老師將成績單送交教務處,整理登記後分送該生原肄業學校查考。

第 六 條 學生校際選課所須之各項費用,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一律依照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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