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1.05.02第900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6.06台(91)技(四)字第91067500號函准予備查
97.04.10第960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3.12第9704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5.07第9705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9條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際選課係指已在教育部立案、在本地區設立與本校同等級學校間,學生互相跨校選修之正規教育(含暑修)課程,不包括出國進修、遠距教學、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與非學分班)課程。
第3條
本校學生應依本辦法申請選修本國他校開設之課程。
他校學生應依本辦法選修本校開設之課程。
第4條
本校學生未經本校與他校核准者,不得選修該校課程,其已選修該校之科目學分,本校概不採認。本校學生不得選修不同等級學校之課程。
第5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年(含暑修)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但本校所認可之外校課程不在此限),且其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總數,當學期至多9學分,在學期間四年制至多25學分,二年制至多15學分。
本校學生申請校際選課時,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表,並依課程之性質,經教學單位主管及教務處核可後,方可至他校申請修課。校際選課應遵守該校相關規定,若有行為舉止影響校譽者,應以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6條
本校學生不得因校際選課而違反本校學則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上限之規定,且在本校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低於當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之規定。
第7條
本校學生於學期中,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本校學生於暑期中,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不併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但列入畢業成績內計算。
校際選修之科目學分應明列於歷年成績表上。
第8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應檢具該校正式同意公函,並經本校核准後,才可選課。其科目學分與學期成績,本校以公函知會該校教務處。
第9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每學期(暑修每梯次)至多選修9學分,並依本校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第10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時,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本校轉請該校處理。
第11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Jan 15 Fri 2010 16:40
龍華科技大學--跨校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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