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教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04016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教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14903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以利學生修習他校開設之課程,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與本校學則訂定「中國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指課程係指已在教育部立案且與本校同級學校間,學生互相跨校選修之正規教育(含寒、暑假)課程,但不包括出國進修、以及推廣教育(學分班、與非學分班) 課程。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或他校學生修習本校課程,除遠距教學課程外,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 四 條 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課科目為限,且應依課程之性質,先經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認可,依學校分層負責主管核准後經各部教務單位函請他校同意,方可修習。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本校所修學分合併累計且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

第 六 條 本校學生修習他校課程,其上課及往返時間不得與修習本校科目時間衝堂,如經查出有衝堂情形,衝堂之原校與他校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他校學生申請修習本校開設之課程,若有選課人數之限制,概以本校學生優先選課為原則。

第 八 條 校際選課學生,均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依規定一次辦理校際選課手續,逾期不予受理。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選課後不得辦理退選、退費。學期結束,接受選課之學校,應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單函送其原學校教務單位。

第 九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校際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實習費、材料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等費用。

第 十 條 校際選課學生,需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若有行為舉止影響校譽者,應依原肄業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若未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完成選課手續,視同未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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