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許多人獲取新聞資訊的方式,已由傳統的閱報、看電視,轉為連上各大新聞網站或是Yahoo!奇摩新聞,瀏覽當天各大報或新聞電視台的重要新聞。許多學校單位的同仁認為新聞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為了豐富網站的內容,也會固定將新聞網站中所刊登相關的新聞剪貼後,彙整為專題網站的頁面,?享予校內外的使用者,可以一次瀏覽過去相關的新聞報導,十分便利。然而,新聞網站卻多會在網站下方標示「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或更詳細的著作權政策,到底新聞報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這個問題確實常常困擾許多的民眾,主要原因在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許多人直覺就會把「新聞報導」與「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連結起來,產生只要是新聞,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概念。然而,實際上法條還有其他二個限制條件,包括: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且限於?「語文著作」的方式呈現的新聞報導。因此,如果是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元素加以報導、說明,並不另作評論,即符合前述第9條規定,屬於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若是社論、評論性報導或副刊上所發表的生活、消費新聞,就屬於語文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至於若是電視新聞報導,因為並不是以「語文著作」的方式報導,也無法適用本款的規定處理。因此,並非所有的新聞報導都不受著作權保護,在使用新聞報導時,必須要特別注意。
至於所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一H通常是指限於乾躁無味(arid)、沒有個性(impersonal)的新聞文字。例如:報紙報導旅美球星王建民代表洋基隊先發出賽,主投幾局、面對幾人次、投幾顆球、幾顆好球、幾顆壞球、被打幾支安打、幾次三振、幾次四壞球等,就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任何人無須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球員表現的評論,例如:王建民這一場表現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對打者的態度如何等,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就筆者個人對國內新聞媒體運作的觀察,由於多數記者在撰文時,多半夾議(自己的見解)夾敘(事實描述),以增加新聞報導的可看性。因此,可以說國內多數的新聞報導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千萬不要認為只要是報紙新聞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均可任意張貼於網站或大量轉寄予朋友,還是有可能會侵害著作權喔!
至於新聞的標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筆者個人認為原則上新聞標題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些新聞報導本身可以引用本款規定,自然新聞標題也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納莉颱風襲台」、「中華大勝日本」、「匯市收盤 新台幣大貶1.27角」等,只是單純傳達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些情形則因新聞標題通常很短,可以以新聞標題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作性」作為不予保護的理由。例如:「侯文詠的點滴城市-閒散的夢」、「軍隊戰力向下沈淪 法國自廢武功 彷彿歐洲睡獅」等,雖然標題非常特殊,但亦不應透過著作權法保護。不過,若是相互競爭的新聞業者或以新聞作為內容營利服務者,任意以競爭業者新聞報導的標題設置連結,提供其使用者新聞內容服務,則仍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反。
至於前述提到許多校園的網站,例如:教授或研究生所自行架置的專題網站,常常會將與其研究相關的新聞報導張貼在網站上,因為許多新聞報導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樣的利用行為榥能會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建議若有需要時,可以設置超連結並說明其出處(刊登的新聞媒體、時間、版面等)的方式處理即可,即使事實新聞媒體業者移除該新聞報導的網頁,其他使用者還是可以在圖書館或新聞媒體業者的資料庫中查詢,對於學術研究仍然有相當大的助益。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51&guid=9889c2f1-e699-4941-bde0-f898190cee56&lang=zh-tw

相關連結:http://www.lhu.edu.tw/e_paper/98/lunghwa_paper_98020/special_colum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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