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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這學期有份非常重要的大報告要完成,為了這份報告玉米忙得焦頭爛額,常去圖書館及網路搜集資料,並不斷地與老師討論修改。玉米在報告中提出許多與眾不同的新論點,讓老師讚賞有加。雖然老師稱讚他的獨特想法,但報告還是有許多不滿意的地方被老師退回修改。即便如此,玉?都盡力完成老師的要求。
可是發生了件讓玉米困擾的事,上週和老師討論的時候,老師竟然要求玉米簽立「學生願意放棄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日後不得投稿」的約定,花這麼多心力的報告,卻不能放上自己的名字,著實讓玉米苦惱不已。
老師是否能掛名學生報告的著作人呢?一般來說,若是老師僅給予觀念上的指導,而報告內容由學生自行撰寫,學生即該報告的著作人,作者不能換成他人的名字,即使老師給予學生觀念指教和知識傳授,也不能列為共同著作人。
因為創作是事實行為,著作人格權並不能讓與他人,所以就算學生拋棄了這份報告的著作財產權,那麼報告將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都能利用,但著作人姓名不會改變,老師也不能代替他成為報告著作人。也就是說,即使玉米拋棄了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也不會消滅,所以利用這份報告的人們,仍應標明真正著作人玉米的姓名。
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老師不僅給予觀念的指導,也參與了報告的撰寫,老師與學生可就獨立完成的部分各自享有著作權;無法分開的部分,則老師和學生可同列為共同著作人。
玉米在學校裡完成的報告,因為老師只是給予觀念上的指導,內容的撰寫、論點的提出都是玉米自己完成,因此這份報告的著作人應僅玉米一人,他享有澳份報告的著作財產權,老師不能限制他投稿或刊登期刊等行為,也不能掛名這份報告的著作權人之一,更不能要求玉米拋棄著作財產權,改放老師的名字喔。

相關連結:http://www2.vnu.edu.tw/epage/news_66.html#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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