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僅供考,具法拘束。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用他人的文章、圖片製作教學教材,這些為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為如果在合使用的範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用。但如果超過合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範圍?法並沒有明確的上規定,通常,必須與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也宜超過客觀的標準,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課時,影印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能算是合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別人100頁的作品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才算合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認定。如果被用的著作權人跟授課的師對於合範圍認知有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考美國
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使用的範圍進協商,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用的市場上慢慢建共,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件的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範圍尚未建共,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遵循的尺,失為是一個可以用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考:
基本原則:
(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3)應由教師自衡需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4)教師授課的合使用,係出於授課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人授權。
(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可再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有關重製的或比: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之著作: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文或短詩,而是否自集合著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之著作: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用的每一著作的比要簡短:
A、詩: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限制可以調高,以重製1首詩未完的1,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
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1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音作品:有關的節部分超過作品總頁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重製一整頁)。
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部分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限制或百分比,以重製一整頁)。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超過1篇、摘要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同一課程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中,重製的著作件超過27件。
如果在我國使用美國人或香港人的著作,在上述合使用的範圍內,可以應該會發生超過合範圍的爭議,至於用到我國人或美國人、香港人以外的外國人的著作時,上的國際標準應該也可以作為教師授課時合使用的具體考指標,相信在發生合使用的爭議或糾紛時,把國際適用的標準提供法院考,應該比較容被接受而認定是屬於合使用的為。
另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國外引進推廣「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制,透過電子式授權標記之運用,使用人得依著作權人設定之授權條件,免費用著作。教師可以善加用此種授權機制免費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考下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相關檔案: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pdf
相關連結:http://www.rad.nts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0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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