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2.申請人於99年3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期間,有非自願離職失業未滿6個月之事實。
3.申請人及配偶98年度家庭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
二、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10,000元。
三、申請期間:自99年8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期限內郵寄或送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一科(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五、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2.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 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
4. 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5. 申請人及配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核對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14萬元。
6. 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六、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請先確認子女未獲得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如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失業家庭子女就學補助、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方案等)、申請人本人及配偶亦未申請其他單位之子女就學補助(如農委會、勞委會、人事行政局、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但就學貸款及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相關檔案: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doc
相關連結: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1214&wcID=9154&redirecte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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