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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網路通訊教學推動聯盟中心計畫徵件事宜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台顧字第1000006950號函訂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 (含發布令影本,詳附件1;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計畫名稱
教育部「網路通訊教學推動聯盟中心計畫」。(以下簡稱網通聯盟中心計畫)。
三、目的
本部為補助大學校院設立全國性跨校教學推動聯盟中心(以下簡稱聯盟中心),整合並開發國內大學校院教學資源,提供全國大學校院師生共享之網路通訊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資源平台及環境,特訂定本徵件事宜。
四、聯盟中心重點領域
本計畫推動成立「網通應用服務平台技術」、「通信技術與系統」、「互動多媒體內容製作技術」、「數位匯流」、「嵌入式軟體與應用」、「網通前瞻技術」、及「資通安全」等7重點領域聯盟中心。
五、聯盟中心之組成
前點所定聯盟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主辦,針對前點一特定重點領域邀集跨校師資合作規劃辦理。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應由中心學校教師擔任,其組織如下:
(一) 聯盟中心辦公室:掌管聯盟中心計畫行政事務,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及專、兼任行政助理共同組成,負責聯盟中心網路交流平台之建置維護與推廣、聯盟中心計畫各分項工作之協調及計畫執行進度與經費之管控及核銷。
(二) 指導委員會: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召集,邀請產業界、政府部門、學術界、及研究界專家組成,負責指導聯盟中心計畫推動方向,督導聯盟中心業務推動事宜及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指導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由聯盟中心辦公室負責辦理。
(三) 教材發展小組: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召集,各教材發展教師及其教學助理組成,負責重點領域課程教材發展與推廣相關事務。
(四) 推廣小組:由聯盟中心計畫主持人召集,各相關領域教師組成,推動各類推廣交流、師資培育等相關配套活動或計畫。
六、聯盟中心之任務及主要工作項目
(一) 規劃重點領域學程。
(二) 編撰發展重點領域課程教材。
(三) 建立並維護網路交流平台及教材資料庫,提供國內教師相關諮詢服務。
(四) 推廣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評估分析學程及課程在各校推動情形。
(五) 辦理各項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交流。
(六) 辦理各類宣導推廣活動,積極推廣聯盟中心所發展之教學資源。
(七) 推動各類教師進修研習之活動或計畫。
(八) 配合本部規劃,辦理本計畫教學資源網站建置、年度成果發表會及成果彙編等相關工作。
(九) 其他促進國內資電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相關之活動或計畫。
(十) 針對聯盟中心各子項計畫或活動之推動,建立其績效指標(KPI)與追蹤機制。
七、聯盟中心推動基本原則
(一) 一重點領域以補助成立一個聯盟中心為原則,其服務推廣對象以全國大學校院相關師生為主。
(二) 課程教材發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 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工作團隊應由跨校教師及產業界人士組成,共同發展課程教材,每一團隊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每位參與教師並應於其服務之學校開授所發展之課程,辦理試教。
2. 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所有教材之發展、上課試教及教材修訂等工作事項。完成之教材並應上載至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並作後續推廣之用。
3. 接受補助之課程教材於完成之後,如需增修編撰部分章節,應於聯盟中心計畫中敘明完成之教材內容與後續增修發展之內容及其必要性。完成增修之教材,應上載至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及後續推廣之用。
4. 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工作團隊,應針對學生及種子教師提供學習成效評量所需之題庫,上傳至本部指定之教學資源網站,並透過該教學資源網站之雙向回饋機制,適時改進改善教材內容。
(三) 各類活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應以促進或提昇國內相關重點領域之整體教學研究環境為目的。
2.應採取公開之報名及審核機制。
3.應對參與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並辦理成果效益之分析檢討。
(四) 各教學推動聯盟中心需有產業相關人員參與。
八、計畫期程
(一) 全程計畫:100年4月至103年3月。
(二) 年度計畫:100年4月至101年3月(第1年)。
九、補助對象
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十、計畫補助原則
(一) 各聯盟中心計畫,係由本部部分補助。100年度各聯盟中心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為原則,資通安全聯盟中心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捌佰萬元為原則
(二) 一校至多可申請辦理二個聯盟中心。
十一、計畫申請方式
請於100年2月25日前備妥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六份,逕送網路通訊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辦公室(300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工程四館819室,國立交通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計畫審核完畢後,正式計畫書不予退還。
十二、計畫經費編列、撥付及支用原則
(一)經常費由本部全額補助,撥付中心學校統籌支用;設備費由本部部分補助,每案自籌經費比例不得少於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並依各分項計畫之需求,直接撥付相關學校。
(二)本部補助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1.聯盟中心辦公室得編列以下經費:
(1) 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及專、兼任助理費。
(2) 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3) 為推動聯盟中心相關事務所需之設備經費。
2.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得編列下列經費:
(1) 人事費,包括主持人費及兼任助理費,兼任助理每一課程以三人為限。
(2) 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3) 為開授課程試教所需相關設備經費。
3.各類活動及配套計畫得編列以下經費:
(1) 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及設備費為原則。
(2) 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
4.各項經費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各項工作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2.各分項工作參與人員是否妥適。
3.學校配合情形。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十四、計畫經費補助額度核定
每案每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查核定。第一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整體計畫後核定之;其後各年度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計畫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及當年度修正計畫書後核定之。
十五、經費核撥及核結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六、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聯盟中心運作狀況。
(二)聯盟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十七、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要點、本部函文、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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